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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 发表于:2010-06-04 作者:来源:浏览:57次
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与中东部税惠政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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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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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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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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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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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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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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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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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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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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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电力、水利、
邮政、广播电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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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三减半(外企经营期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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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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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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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经
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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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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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东部地区比较,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所得税较之中部、东部优惠50%以上。
(详见财税[2001]2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查看http//WWW.scinvest.cn)
土地优惠政策
依法出让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建设项目用地,如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十年;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详见国办发[2001]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查看httD//WWW.scinvest.cn)
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发放信用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指导和帮助产业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允许产业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产业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
要素支持政策
对产业重点转移企业列入铁路、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加强各类人才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为产业转移企业提供数量足够、技能熟练的劳动用工。
(详见《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37号《四川省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查看http//WWW.scinvest.cn)
吸引人才政策
-可采取调动、兼职、咨询、合作研究,以及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投资创办企业等多种方式吸引人才和智力。
-承认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的技术职称。对自身确有需要的留学人员可优先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
-引进和积极争取设立高科技风险投资基金、资金重点支持留学人员创办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进城指标限制,由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随迁免收城市增容费或类似费用。
(详见川委发(2000)4l号《关于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引进工作的意见》,查看http//WWW·scinvest·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