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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
发表于:2010-06-04 作者:来源:浏览:57次

 

税收政策
■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 0%,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详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 0 0 0元。(川府发[2008]20号)
金融政策
■增加重灾区再贷款、再贴现限额。支持重灾区城市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放宽机构准入条件。灵活调整灾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整合工业、中小企业以旅游发展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为灾区中小企业和旅行社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
■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和首发上市中涉及的灾区土地、环、项目审批等,提供直通车服务,由终审机构直接受理。
(详见(川府发[2008]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详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建立用地审批的快速通道。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灾区各类用地的特殊要求,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调整审批程序,保证高效、及时、依法用地。对于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需国土资源部进行用地预审的,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理,预审意见由部转办。对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部备案。
调整地价标准降低出让地价。市县人民政府应对灾后地价标准及时调整。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详见(国土资发[2008]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
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对受灾地区企业在重建中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对受灾地区企业采取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
(详见国发[2008]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灾区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支持灾区外派劳务工作,对外派劳务企业给予补贴。
详见(川府发[2008]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产业政策
恢复特色优势产业生产能力。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环保建材、商贸物流、旅游等优势产业,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放宽市场准入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1年内可多次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可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农村流动性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相关费用。
详见(川府发[2008]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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