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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就业服务和综合保险简介
发表于:2010-01-28 作者:来源:浏览:110次

上海市就业服务和综合保险简介

(一)就业服务
1、单位使用你与使用上海本地劳动力一样,也应当及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并为你申领《劳动手册》。
2、《劳动手册》记载了你在单位的就业情况,换单位不换手册,新的单位只需在手册上做相有的记录即可。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劳动手册》。
3、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为来沪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包括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招聘信息查询、综合保险卡查询等服务;向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组织面试、综合保险办理等服务;并受理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来沪人员发生的劳务纠纷调解。目前上海的闵行区、松江区、嘉定区试点建立了来沪人员就业服务中心。
(二)综合保险简介
1、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社会保险。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单位均应为其他使用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引进的人员。
2、单位为你缴纳综合保险费后,你可以享受三项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待遇、老年补贴待遇。
根据规定,如果你在进沪施工企业务工,你单位参加了综合保险,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住院医疗两项待遇。
3、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因工伤发生的费用由你的单位支付,支付标准参照本市有关固定。
4、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为你补缴综合保险费的月份中,因工伤、住院发生的费用由单位按照综合保险规定的标准为你支付。
5、工伤保险待遇
经有关部分认定为因负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按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如果发生致残的,可享受按照发生工伤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帖、生活护理费和旧工伤复发医疗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定应当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享受安装有关辅助器具的费用。
经有关部分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可按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该三项合计标准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在参加综合保险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2008年住院医疗起付线为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你个人承担;超过付线部分的,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你个人承担20%。最高享受额根据单位为你连续缴费的月份数确定。
7、老年补贴待遇
单位为你缴纳综合保险费每满12个月,你就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老年补贴凭证由单位发给你。如你已经离开单位,可以拨打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询问,也可以登录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查询。
从2005年4月1起,只要单位为你缴费在三年内累计满十二个月的,你也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
在本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可凭老年补贴凭证上所载的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一次性兑现。
如果你的老年补贴凭证遗失或毁损,可凭本人身份证向保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申请挂失补发。
8、日常药费补贴
从2005年4月1日起,只要单位为你按月缴纳综合保险费,缴费期间就可以获得每人每月20元的日常药费补贴。日常药费补贴由综合保险基金支付,按月注入卡内。你可以凭劳动保障部门发给你的《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到摆放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标识的药房购药,还可以到指定的医院使用本卡参加体检。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通过外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发放。综合保险卡设置六位密码,该密码为外来从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出生年的后两位+月+日。如出生年月为1962年7月18日,则密码为620718。
日常药费补贴待遇可以累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没有使用期限规定,不作其他消费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请妥善保管“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以免个人权益受到损失,卡片磁条切忌磨损或接触磁性物体。
综合保险卡帐户余额不能为“0”,消费说注意卡内余额至少保留1分。
若发现综合保险卡遗失,持卡人应立即拨打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口头挂失。同时持卡人应及时报告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区县外劳力管理所办理补卡手续。
9、维权导航
(1)12333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咨询电话,向社会提供24小时全天候人工或自动服务。通过拨打12333,你不仅可以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信息,而且可以投诉举报单位的违规行为。
(2)根据规定,综合保险费由单位负责缴纳,如果单位要求你缴纳部分或全部综合保险费用,你可以拒绝承担。
你也可以在离开单位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务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经调解仍不能解决的,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3)如果你单位没有为你缴纳综合保险费,你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投诉或举报。

(三)上海市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权益,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就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可享受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2、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按月注入综合保险卡内,卡内金额可累计使用,但不能提取现金。
    3、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卡”)。综合保险卡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上海银行制作,首次发卡实行免费发放。
    4、综合保险卡每人一张,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就业期间换单位不换卡,原卡仍可使用。
    5、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到全市使用银联卡P0s机的药房购买药品。
    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 333查询余额。个人对卡内资金的使用如有疑义的,也可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电话查询或到指定的服务点查询交易明细记录。
    综合保险卡持有人可以持该卡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查询综合保险费缴纳记录。
    6、市劳动保障局每月向上海银行发送制卡信息,上海银行根据发送的制卡信息制作综合保险卡。
    上海银行每月定期向各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发送综合保险卡,由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负责将综合保险卡送达用人单位。对外来从业人员集中的单位,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应当赴用人单位现场发放。单位在领取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时应当履行签收手续。
    7、已注入药费补贴资金的综合保险卡,如果持有人自注入资金之月起半年后不来领取的,硬卡由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向单位收回,并由上海银行负责回收。卡内所注入的资金应返回综合保险基金。
    8、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外来从业人员现有单位,到所在的区县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市外管中心每月定期将变更信息传递给上海银行,重新制卡。
    9、综合保险卡发生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持卡人应通过上海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 2333办理挂失手续。同时,本人可以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用人单位到区(县)外劳力管理部门或
指定的服务点办理补卡申请手续;外来从业人员在就业中断期间需要补卡的,可以直接到指定的服务点办理补卡申请手续。
    10、综合保险卡遗失补卡按银联卡的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11、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12、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摘自沪劳保就[2005]12号)


(四)上海市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
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

    1、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实施细则》规定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合计标准调整为1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的,其按(《实施细则》所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致残七级的,7万元;致残八级的,5•2万元;致残九级的,3.5万元;致残十级的,2万元。
3、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自沪劳保福发[2007]47号)

(五)上海市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
综合保险医疗待遇标准

    1、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起付标准调整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仍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现行标准执行。
    2、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项目纳入综合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3、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享受的日常药费补贴待遇和标准不变,仍为每人每月20元。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沪劳保就[2007]45号)

 (六)上海市关于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的操作意见

1、关于失业登记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到其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1)2008年1月1日起,在本市用工登记管理系统中连续就业记录满6个月的;
    (2)2008年1月1日起,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
(3)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六个月期满仍未找到工作的,应当续办失业登记手续。
2、关于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来沪人员失业登记工作。
3、关于业务操作流程
    (1)来沪从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含临时居住证)、(《劳动手册》,以及提供一寸免冠照一张。
    (2)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查验其相关材料,并指导来沪从业人员填写((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表》,以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
    (3)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cc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核对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
    (4)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其((劳动手册》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劳动手册》仍交还失业登记人员;如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要当场告知有关情况。
    (5)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作退出失业登记,tc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将自动改变其“失业”状态:
A、在劳动保障管理系统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B、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C、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   
D、社会保险账户转出的;
E、失业登记满六个月后未办续登手续的;   
F、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退出失业登记条件的。   
4、关于办理劳动手册
   (1)来沪从业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劳动手册》。来沪从业人员((劳动手册》由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部门在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时发放。用人单位应在来沪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在((劳动手册》上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将《劳动手册》发放给来沪从业人员本人。来沪从业人员在沪就业期间,换单位不需重新办理(《劳动手册》。
    (2)来沪从业人员《劳动手册》发生遗失、损毁情况的,来沪从业人员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就业所在地的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劳动手册))。
    (3)凡按((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122号令)的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在失业登记前应按《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手册》。
5、关于管理职责
市职业介绍中心、市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的业务指导和统计工作。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负责指导街道、乡镇做好辖区内来沪从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
区县外地劳动力就业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地区内失业登记的来沪从业人员的指导和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摘自沪就办[2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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